《中医药法》内容全面丰富,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了中医药自身特点,其中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坚持党的中医药政策,明确了发展方针。《中医药法》开篇即明确其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其地位“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方针是“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二是体现了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中医药法》第三条指出原则“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途径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第五十一条指出方法是“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三是明确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职责。其管理制度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管理职责“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四是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支持力度。
加强政府规划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政府预算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医政管理方面,“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政策制定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等。
医保政策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是加强中医药传承与传统知识保护。
办院方向方面,“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师承教育方面,“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等。
六是鼓励中医药创新与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方面,“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执业范围方面,“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七是提出建立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体系。
医疗体系提出“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 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等。
教育体系提出“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等。
科研体系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等。
八是放宽市场准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诊所备案方面,“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人员考核方面,“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新药研发方面,“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九是发展中药产业,强化中药质量管理。
建立标准方面,提出“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质量监测方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追溯体系方面,“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等。
十是推动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国际传播。
标准体系方面,提出“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国际标准方面,“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国际传播方面,“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